尊敬的赵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中小制造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21号建议)收悉。对您提出的“运用财税手段,加强对中小制造企业在产业升级、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支持”的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对中小制造企业在产业升级、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许昌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税收政策,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对中小制造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和辅导,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着中小制造企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和提出对相关政策出台或完善的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