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晓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襄城县麦岭镇水资源税缴纳地和水资源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调整水资源税缴纳地”方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麦岭水厂为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未在襄城县申报缴纳税款。若要将水资源税改为缴纳地为襄城县,建议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在襄城县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将襄城县麦岭镇水资源税及经营用水税收在襄城县缴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