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适当减免奖励”。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出台税费政策。因此,许昌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税收政策,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增值税方面,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六税两费方面,自2023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等,精准突出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同时,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许昌税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信易+银税互动”,为企业融资搭平台、增便利、降成本,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减轻资金压力。
您提出“规范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和不必要的税收惩罚”。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操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执行,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按照“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早提示、中风险强预警、高风险稳应对”的原则开展分类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在税收执法方面,坚持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相结合,一方面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落实《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另一方面贯彻落实“首违不罚”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报送全部银行账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事项,企业只要同时满足“首次违反”、“违法后果轻微”以及“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要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充分彰显执法温度,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实现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继续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切实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2024年8月27日